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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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3年6月19日发(作者:爱情无限谱)

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

学金实施办法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政府、政

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

偿资助。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具体标准及资助面按国家规定办理。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本专科中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

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是我校普通本专科

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二、基本条件:

1、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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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⑤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固定生活费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

2)因遭受天灾人祸而造成经济极其困难的家庭;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2、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

级排名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素

质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

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

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

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

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

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

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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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

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

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

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

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

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

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

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

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

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

国性荣誉称号。

⑤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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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满足

班级前15%;若低于前15%,需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

排前三名。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没有固定生活费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

2)因遭受天灾人祸而造成经济极其困难的家庭;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⑥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4、上一学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①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纪律处分或通

报批评者;

③未经许可擅自校外租住者;

④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

欠学费者;

⑤有旷课行为者。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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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国家助学金的,应立即停发:

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纪律处分者;

②未经许可擅自校外租住者;

③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

欠学费者;

④有旷课行为者。

三、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

次,9月份开始评选。

1、学生处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院(系)学生人

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院(系);

2、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

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进行初审,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

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将初审人

选情况面向全院(系)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复核各院(系)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

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名单,经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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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发放及管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评选

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

回助学奖学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发

放给学生本人,其中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3、凡用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请

客或作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

评。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除外),原则上也不再重复享

受其它奖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参加校内奖学

金的申请、评选。

5、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新生,如若退学,其国家助学金

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给予停发。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

证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省或学校统一印制

的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其

获奖的经历记入学籍档案。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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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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