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奖学金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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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8日发(作者:26个字母)
附件二:
XX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
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X化、制度化,
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
和《XX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财教字[2007]7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
(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校
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
表现好;
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
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
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
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 《XX自治区普通
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
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XX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
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学院在《初审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
处。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
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
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
虚作假、铺X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
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
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附件三:
XX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
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
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X化、制度化,依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XX自治
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
[2007]7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
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
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
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X围内确定,分为2
—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
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XX自
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
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XX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
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学院在《初审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
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提交的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
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
助学生。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
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
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
不节俭、铺X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原则在本学院、本年级
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
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工业大学〈国家助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XX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XX 联系
出生年
月
入学时
间
XX工业大学 学院 系 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户口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月总收入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全班共 人, 排 名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全班共 人, 排 名 思想品德考核排名
全班共 人, 排 名 学习成绩排名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申请理由:(成绩单附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级XX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审批结束后返回各学院,存入获奖受助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五:
XX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
人
情
况
姓 名 性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XX 联系
出生年
月
入学时
间
XX工业大学 学院 系 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户口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月总收入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年龄 与本人关系 XX
况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
庭
成
员
情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级XX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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